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规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当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重新审查该决定的请求。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复议规程》等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程序有一系列明确的要求。首先是申请复议的主体,一般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复议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复议需要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受理该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整个复议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