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如何判处?


在法律范畴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里,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从而需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违约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付款晚了,要给对方一些钱作为赔偿。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处,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就可能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然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