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该如何判定?

我在医院工作,最近医院发生了一起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罪的事件。听说判定医疗事故罪中疏忽大意这方面很关键,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判定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医疗事故罪里的疏忽大意是依据什么来进行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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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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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疏忽大意作为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疏忽大意。疏忽大意在法律上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医疗事故罪的情境下,就是医务人员本应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未能预见。 判定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医务人员是否有预见义务。这是判定的基础。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医疗行业的惯例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等义务,同时,各医院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医疗操作的流程和规范。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存在预见义务的违反。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按照规定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等,如果医生疏忽了这些检查,就违反了预见义务。 其二,医务人员是否有预见能力。这要根据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以及当时的医疗条件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的预见能力。例如,一名经验丰富的外科医生,对于常见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如果该医生在手术中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本应预见的风险,就可能构成疏忽大意。 其三,是否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的疏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护士在给患者输液时,没有仔细核对药品的名称和剂量,导致患者因用药错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这种情况下,患者的不良反应就是因为护士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的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同时,也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做到不枉不纵,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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