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时男方为女方花的钱能否要回来?

我在谈恋爱期间,给女方花了不少钱,有平时吃饭、送礼物的开销,也有数额较大的转账。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知道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具体哪些钱能要,哪些不能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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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钱的情况较为常见,分手后能否要回这些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赠与和借贷这两个法律概念。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行为。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方,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借贷则是指一方将钱借给另一方,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属于赠与性质,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发的具有特殊意义金额(如520、1314等)的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这种情况下,男方通常不能要求女方返还。 然而,如果男方给女方的钱属于借贷性质,例如男方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女方也有借款的合意,并且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借款。 此外,如果男方在恋爱期间为女方支付了一些大额的费用,如购买房产、车辆等,并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最终双方没有结婚,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女方返还。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彩礼,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参考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谈恋爱时男方为女方花的钱能否要回来,关键在于判断这些钱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男方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款项的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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