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怎么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呢?


在判定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最基本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字面侵权**: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A、B、C,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也为A、B、C,就构成字面侵权。 - **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如,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金属”这一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是“铜”这一下位概念,就构成上位概念侵权。 - **特征数量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A、B、C,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为A、B、C、D,同样构成侵权。 **相对等同性原则**:在实际应用中,该原则应用较广。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虽然在形式上不完全相同,但在功能、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看到被控侵权物时,会认为两者是等同的技术特征,那么也可认定构成侵权。 **劣等发明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但其改进并未超出原专利技术的范围,仍然落入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 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运用便于帮助理解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方案。 - 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 在我国,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大部分情况下一般不考虑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相同的应用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