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呢?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条款。要使竞业限制条款合法,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主体适格是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只有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人员才适用。如果和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条款无效。 其次,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范围指的是限制劳动者从事的同类业务,地域是限制的工作区域,期限则是限制的时间长度。《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约定范围和地域时,要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过度宽泛。比如一家只在本地经营的小公司,约定员工在全国范围内都不能从事相关业务,这可能就不合理。 再者,经济补偿不可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后,明确违约责任。为了保障竞业限制条款的履行,双方应当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要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如果违约金过高,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过低,用人单位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总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条款合法、合理、有效。这样既能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