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怎样才能合法制定?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条款。合法制定竞业限制条款,需从多方面考虑。 首先,主体要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只有那些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人员,才适用竞业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期限要合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如果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两年,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三年的竞业限制期限,那么超出的一年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者,补偿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关于补偿的标准,虽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一般要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经济水平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最后,范围要清晰。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合理确定。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从事的具体业务和不得任职的具体单位类型等。地域范围也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比如,用人单位主要在本市开展业务,就不能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 总之,合法制定竞业限制条款需要综合考虑主体、期限、补偿和范围等多方面因素,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