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该如何解除执行?


强制执行的解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事由,法院结束执行程序,不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执行措施。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可解除强制执行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解除方式。 第一种情形是执行完毕。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比如债务已经全部还清,法院自然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当以裁定方式结案。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会主动作出解除执行的裁定,相关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也会随之解除。 第二种情形是和解并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后,会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此时,强制执行措施也会被解除。 第四种情形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那么执行就失去了依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第五种情形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发现有财产但无法处置,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