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异议上诉时怎么列第三人?

我涉及一个案子,提出管辖异议后对方上诉了。现在我不太清楚在这个管辖异议上诉的过程中,对于案件里的第三人该怎么列出来。我担心列错会影响后续的处理,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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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上诉列第三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管辖异议上诉中如何列第三人,需要从第三人的概念、不同类型第三人在上诉中的列法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第三人的概念。在法律诉讼里,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简单来说,就是和这个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他们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有着独立的权利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在管辖异议上诉中列第三人,要根据第三人的类型来确定。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处于类似原告的地位,在管辖异议上诉时,如果该第三人也对管辖权有异议并提起上诉,那么应当将其列为上诉人。如果其未提起上诉,但原被告的上诉可能影响其权益,可将其列为被上诉人。例如,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当原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上诉时,如果该第三人也有管辖权方面的诉求,就可列为上诉人;若原被告上诉可能影响其房屋所有权主张,就列为被上诉人。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如果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原被告的上诉不涉及对其权益的直接影响,通常不需要将其列入上诉当事人范围。但如果原被告的上诉可能导致其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或者影响其在后续执行等程序中的权益,那么应当将其列为被上诉人。比如在一个产品质量纠纷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产品的运输方,原被告对管辖权上诉可能影响运输方是否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责任,此时就应将运输方列为被上诉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针对管辖异议上诉时如何列第三人作出详细规定,但根据诉讼主体理论和一般的诉讼程序规定,这样的列法是符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原则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等相关规定的精神,也是要充分考虑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合理确定其在管辖异议上诉中的列法。总之,在管辖异议上诉中准确列第三人,需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类型、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上诉对其权益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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