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怎样才是有效的?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老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遗嘱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老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头脑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所立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老人立遗嘱时不能受到他人的欺骗、强迫,遗嘱内容必须是其内心真实的想法。例如,子女通过威胁老人的方式让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这种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老人不能将全部遗产都捐赠出去,而不考虑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生活需求。 最后,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