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要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遗嘱的性质和后果。例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愿作出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逼迫下订立的,或者是遗嘱人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么该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再者,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老人有多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老人在立遗嘱时就必须为这个子女留下一定的财产。 另外,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果遗嘱涉及到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所得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例如,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最后,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