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不同类型的遗嘱生效条件各有不同。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并且要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伪造或篡改。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里的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是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设立这样的条件是为了保证遗嘱内容能够准确反映遗嘱人的意愿,避免出现代书人或其他人员诱导、胁迫遗嘱人的情况。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规定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因为打印遗嘱容易被篡改,所以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都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这样规定同样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防止录音录像被剪辑、拼接等情况发生。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有明确说明。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遭遇重大灾害等紧急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出现争议,所以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尽快以其他更稳定的形式立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它仍然是一种具有较高证明力的遗嘱形式。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