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怎样做的承诺才算有效?


在合同中,要使承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受要约人就是收到这个订立合同提议的人。只有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其他人作出的承诺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商店给你发出了商品买卖的要约,只有你作为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如果是旁边的路人替你承诺了,那对商店和你来说都不算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明确了承诺主体的特定性。其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目的是与要约人达成合同,如果承诺没有传达给要约人,那么要约人就无法知晓对方是否同意订立合同,合同也就无法成立。比如你给朋友发消息说要以某个价格卖给他一本书,他回复同意购买的消息必须发给你,而不是发给其他不相干的人,这样的承诺才有效。再者,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不能视为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例如,你要约以100元卖一本书,对方回复说只愿意出80元,这就对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不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另外,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比如你打电话向朋友要约卖书,朋友应该马上回应是否购买;如果你发邮件要约,朋友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回复。总之,合同中的承诺要想有效,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作出,这样才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合同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