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有效且不用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即使不经过公证,遗嘱也可以是有效的。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要求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有人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段让遗嘱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种遗嘱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涉及到非法财产或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最后,遗嘱还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