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如何立遗嘱才有效呢?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比如,一个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例如,有人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段让遗嘱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如果遗嘱涉及到非法财产,或者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涉及这部分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比如,遗嘱人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全部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这种对他人份额的处分就是无效的。 最后,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来立遗嘱,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总之,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以及形式合规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把握。如果对遗嘱的设立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