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夫妻财产要怎么打理?


在福建,夫妻财产的打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财产的类型。夫妻财产主要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包括以下几类:(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打理,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时,如出售房产、进行大额投资等,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夫妻双方想要对财产进行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总之,福建夫妻在打理财产时,要清楚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重大财产处理需双方协商,也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来明确财产归属,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打理夫妻财产,保障双方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