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怎样进行具体管理?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方式。 首先是存储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一般不低于1%,不高于3%。对于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缴工资保证金。 在使用管理方面,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关于退还管理,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返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返还或不予返还的决定。予以返还的,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经办银行收到《返还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全额退还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