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被告在外地打工该怎么开庭?
我打算起诉离婚,可被告在外地打工。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开庭,是要去被告打工的地方开,还是有其他办法,我不想来回折腾,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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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的案件里,如果被告在外地打工,开庭的安排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处理。首先,咱们要明白一些法律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范围,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但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打工并且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该地就成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此时案件通常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被告在外地打工且已形成经常居住地,原告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也会在该法院进行。 要是被告在外地打工,但未形成经常居住地,那么仍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开庭就在户籍所在地法院。 若被告因在外地打工无法按时参加庭审,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被告因工作原因在外地无法按时到庭,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就能延期开庭。 另外,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法院通常会谨慎使用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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