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该如何确定其效力呢?
公司和员工之间出现了矛盾,公司伪造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觉得很冤枉,不知道这份伪造的通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清楚自己该怎么维护权益,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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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种伪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原则。比如,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来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其中就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真实。而伪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显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同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争议,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切记不能接受记载不实或甩锅给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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