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未送达本人,劳动合同解除是否仍有效?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将通知送到员工手上,这种情况让不少人困惑。比如有的员工突然得知自己被解除合同,但此前从未收到相关通知。想了解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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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知未送达本人时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 从一些角度看,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送达本人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表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相应的通知和证明出具等程序,若通知未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可能并不知晓自身权益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从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该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劳动者一直正常上班,突然被要求离职,而此前未收到任何解除通知,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向劳动者送达即应当认定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已尽到通知义务,或者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无法送达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能仍被认定有效。但这种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并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为了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能够有效送达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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