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可以让纳税人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享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比如个人所得税APP)、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关于申报时间,一般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申报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及时申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也不用担心,可以在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不同的扣除标准。例如,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纳税人要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所以,大家要如实申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