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事官司该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在打民事官司时,诉讼费用的交纳是一个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交纳诉讼费用。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用的主要部分。它又分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对于非财产案件,比如离婚案件,每件需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则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 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时间。一般来说,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诉讼费用通常是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交纳,在交纳时一定要注意核对法院提供的账户信息,确保费用准确缴纳。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例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等情况,都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