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的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里要注意,不管最后有没有把被继承人杀死,也就是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杀人的动机是什么,只要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个行为,就会丧失对这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只是丧失对所害的这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对其他人的继承权不受影响。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强调一下,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才会导致丧失继承权。同样,也只是丧失对所争夺遗产对应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再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只要有遗弃行为就可能丧失继承权;而虐待被继承人则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过,如果继承人后来确实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或者事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又把这个继承人列进去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就不会丧失继承权。 然后,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如果这种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还造成其生活困难,就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其他能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也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也是民法典新增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也有和前面第三项到第五项同样的规定,即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相关概念: 遗弃被继承人: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指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摧残等行为。 伪造遗嘱:指假冒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 篡改遗嘱:指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隐匿遗嘱: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隐藏起来,不让其他继承人知道的行为。 销毁遗嘱: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