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批设备已经停止使用了,不知道在财务处理上,这些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还需不需要计提折旧。如果计提,感觉没道理,毕竟没在用;如果不计提,又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下从法律层面,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到底需不需要计提折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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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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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对于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意味着,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如果固定资产只是停止使用,但尚未达到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或者属于单独计价入账土地的情况,原则上还是需要计提折旧的。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本质上是对其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等因素导致的价值减少进行系统分摊,即使暂时停止使用,其物理损耗和技术陈旧等因素仍然可能存在,所以要继续计提折旧反映其价值的逐渐减少。 然而,在税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其折旧是不能扣除的。这就造成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这部分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一家制造企业有一台生产设备停止使用了,在会计账面上仍要按照规定每月计提折旧,记录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把这台设备计提的折旧额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能在税前扣除这部分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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