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打算出售,现在已经划分到持有待售资产类别了。我不太清楚对于这种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还需不需要计提折旧。想问下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到底要不要计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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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什么是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简单来说,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已经作出出售决议、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并且该项转让在一年内能够完成的固定资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也就是说,当固定资产满足持有待售的条件后,就不需要再计提折旧了。这是因为既然企业已经打算将其出售,那么它后续不会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继续计提折旧就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而且停止计提折旧也能更准确地反映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一家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那么从满足持有待售条件开始,就不用再对该厂房计提折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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