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被告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我起诉了一个行政部门,现在这个行政部门说要补充证据。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被告到底有没有权利补充证据呢?这补充证据会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啊,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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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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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被告是否可以补充证据,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就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虽然收集了证据,但无法按时提供,在经过法院准许后,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证据,这其实也相当于一种补充证据的方式。另外,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被告为了应对这种新情况,在经过法院准许后,也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被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是可以补充证据的,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准许被告补充证据,以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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