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比如一些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有严重缺陷的人。对于这类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需要为其设定监护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其次,向法院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证据可以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以此来证明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或者智力状况,确实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鉴定人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如果被申请人已经有了鉴定意见,且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合理,也可以不进行重新鉴定。 在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就要确定监护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最后,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后,监护人就需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