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异地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服务业中,对于异地业务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关键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 对于服务业异地业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以建筑服务为例,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其他服务业,如租赁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先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此证明到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在业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取得完税凭证。最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在业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