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

我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对预缴增值税这块不太清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标准来预缴,在流程上是怎样操作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能了解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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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企业预缴
  • #增值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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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概念。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建筑企业到外地去开展业务时,要按照规定先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一部分增值税。这是为了保证税收在不同地区之间合理分配,避免税收流失。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9%)×2%。这里的9%是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3%)×3%。简易计税方法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建筑项目,比如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等。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也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公式相同。 在预缴增值税的流程方面,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以及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另外,如果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跨地区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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