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跨区预缴增值税是按多少来预缴呢?

我在不同区域有业务,涉及到跨区预缴增值税的问题。不太清楚具体是按照什么比例来预缴的,担心比例弄错会导致税务问题。希望能了解一下跨区预缴增值税的具体预缴比例,以及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或者不同业务类型在比例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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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区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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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预缴增值税的比例需要区分不同的业务情形。 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 9%)×2% 。这里的一般计税方法就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来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 3%)×3% 。简易计税方法相对简单,就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公式同样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 3%)×3%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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