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要怎么防范?

我和朋友约定让他代持我的股权,可我担心会有法律风险。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又该如何去防范这些风险,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能保障我的权益,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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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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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显名股东)约定,由显名股东出面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的投资收益归隐名股东所有的一种股权持有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但也存在不少法律风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风险及防范措施。 首先,显名股东可能会擅自处分股权。显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上是股权的持有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意味着隐名股东可能会因此丧失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为防范这一风险,隐名股东可以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显名股东处分股权的限制条件和违约责任。同时,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登记给隐名股东,这样在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可能会对代持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显名股东对外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能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此时,隐名股东虽然是实际出资人,但可能无法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因此,为了防范这一风险,隐名股东可以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当显名股东出现债务危机时,显名股东有义务提前将股权转回给隐名股东。并且,隐名股东可以尽可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保留自己实际出资和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再者,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由于显名股东是名义上的股东,在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不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比如,在股东会表决时,显名股东可能会做出不利于隐名股东的决策。为避免这种情况,隐名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和范围,要求显名股东在重大决策前必须征求隐名股东的意见。同时,隐名股东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让其他股东知晓股权代持的情况,并认可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地位。 另外,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法律对股东资格的限制,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一定要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带来的风险。 总之,股权代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实际出资人的需求,但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隐名股东需要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参与公司管理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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