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要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思想观念要转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端正思想,树立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改变只重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护的想法。只有重视起来,才会在行动中落实避免超期羁押。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因为只想着定案而忽视了羁押期限,导致超期羁押发生。
其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方面,禁止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确实因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依法办理延长手续。不符合延长情形的,羁押期限一到就要及时释放,严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手段变相超期羁押。另一方面,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就依法采取这些措施,对于已羁押且期限已满但还需侦查的,要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再者,强化监督手段也很关键。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力度,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转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多部门共同监督。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让犯罪嫌疑人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能得到有效监督。
然后,要建立相关制度。实行换押制度,办案机关要认真执行,移送单位及时将换押证复印件或传真给看守所,接案单位在接案后三日内到看守所换押;对羁押期限实行登记催 办制度,准确掌握被羁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和期限;建立超期羁押处罚办法,将超期羁押与执法质量考核挂钩,奖惩分明。
最后,严肃查处对超期羁押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超期羁押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相关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相关概念:超期羁押: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违法行为。换押制度:是为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级办案机关在案件移送时进行相关交接的制度。登记催办制度:对被羁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和期限进行登记,并对即将超期的案件进行催促办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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