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准备阶段,夫妻双方需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债务承担等问题,并起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并且经双方签字确认。 接着是申请受理阶段,男女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民政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双方的身份和离婚意愿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会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然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也就是从拿到《回执单》开始计算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身份证和《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最后是审查和发证阶段,如果30天冷静期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再次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在办理协议离婚前,建议夫妻双方先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了解详细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书面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