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同案怎样认定诈骗罪?


在我国法律中,要认定诈骗案同案构成诈骗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其中有几个关键要素需要把握。 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罪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想法。如果只是暂时借用或者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比如,甲编造理由向乙借钱,并且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这就可能体现出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甲确实是有正当理由借款,只是后期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偿还,那就不能简单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是诈骗罪的核心行为方式。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不存在的情况来欺骗被害人,而隐瞒真相则是故意不告知被害人某些重要事实。比如,商家故意夸大商品的功效来诱导消费者购买,这就是虚构事实的行为。同案人员如果参与了这些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就可能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于诈骗案同案人员,如果其与主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分工不同,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在一个诈骗团伙中,有人负责打电话诈骗,有人负责转账取款,虽然他们的具体行为不同,但都对诈骗行为有共同的认识和故意,就构成了共同犯罪。在认定同案是否构成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每个同案人员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故意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