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女职工权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多种处理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如果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给女职工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因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导致其身体受伤,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赔偿女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此外,女职工还可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若女职工因权益受侵害导致精神损害,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劳动行政部门会介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会依法处以罚款。同时,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例如,单位强迫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处罚,也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若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的强迫劳动罪、侮辱罪、强奸罪等罪名,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行为符合这些犯罪构成要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女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