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果被告人身犯两罪,应当如何数罪并罚?

我最近遇到个事,有个人同时犯了两个罪,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想知道对于这种身犯两罪的被告人,具体是依据什么规则来数罪并罚的,能不能简单明了地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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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同时犯有两个罪行时,就涉及到数罪并罚的问题。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数罪并罚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两罪总和刑期为18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0年,那么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应当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意味着不同刑罚种类在并罚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假如被告人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B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那么最终执行有期徒刑5年。若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D罪被判处管制2年,在有期徒刑3年执行完毕后,还要执行管制2年。 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被告人先因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3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乙罪,对乙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应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3年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被告人因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了2年后又犯了丁罪,对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要把前罪剩余的6年和后罪的3年,按照相关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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