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质权有哪些效力?


质押权人实现质权以及质权的效力是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将分别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质押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权人可以实现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质押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商量,把质押财产折价来抵偿债务;如果商量不成,质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用所得的价款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其次,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质权人的效力和对出质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对于质权人而言,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同时,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对于出质人来说,出质人虽然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但并不丧失对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此外,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