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纳税减征额该如何做分录?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账务时,遇到了应纳税减征额的情况,不太清楚在会计分录上要怎么操作。我知道应纳税减征额会影响公司的税务和财务状况,但不知道具体该遵循怎样的步骤来记录这笔账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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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减征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在会计处理上,不同的税种以及减征情况,分录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增值税应纳税减征额的分录处理。 当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这里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是用来核算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而“管理费用”是因为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原本是计入管理费用的,现在抵减了就冲减该费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的明细科目“减免税款”,所以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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