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如何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想要获得减刑,首先要满足“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其次,有立功表现也可以获得减刑。例如在监狱内及时报告其他犯人的违规行为,协助监狱管理人员维护秩序等都可能被认定为立功表现。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那是应当减刑的。比如在监狱中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技术,提高了生产效率,这就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中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还对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时间做了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总之,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想要减刑,要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争取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现,同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