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犯罪如何减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犯罪的减刑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犯罪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在服刑期间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比如,犯罪分子在监狱中积极参与劳动改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如果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比如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且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或者在监狱中进行发明创造,对监狱的生产生活有一定的帮助,这些都符合减刑的条件。特别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会依法予以减刑。 此外,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犯罪的减刑,犯罪分子需要在服刑期间通过自身的努力,遵守监规,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才能获得减刑的机会。同时,减刑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