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如何减刑的?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情形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当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来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这种情况下从宽的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大。比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这种真诚悔悟的自首行为,法院通常会给予较大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的,也属于自首。不过相较于前面那种情况,从宽幅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此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虽然也体现了一定的悔悟,但紧迫性和主动性相对弱一些。 对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会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如亲友规劝的力度、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从轻或减轻的幅度。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反复性,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减少从轻或减轻的幅度。 总之,自首减刑的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的,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悟,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