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涉及村民民主权利和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事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理应代表村民的利益,为村民服务。当村委会成员出现不称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损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有权依法将其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了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这里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就是指那些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登记参加了本村选举的村民。而“村民代表”则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的。 提出罢免要求后,要启动罢免程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情况特殊的,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内就得开会表决,特殊情况最多延长到两个月。 在罢免村民会议上,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这是为了保障被罢免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机会说明情况,解释自己的行为。 关于投票表决的结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简单来说,就是要让一半以上有投票资格的村民来投票,而且在这些投票的村民中,也要有一半以上同意罢免,罢免才能生效。 如果村民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所以,如果遇到村委会不作为的情况,村民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是一项严肃的民主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