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和第二次离婚能不在同一个民政局办理吗?
我之前离过一次婚,是在A民政局办的。现在我又打算离婚了,想问问这次能不能不在A民政局,去B民政局办理呢?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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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能否不在同一个民政局办理第一次和第二次离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登记办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离婚登记的办理地点是有明确要求的,需要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所以,第一次和第二次离婚是否能不在同一个民政局办理,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两次离婚时,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没有发生变化,那么通常就需要在同一个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因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对应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固定的。 但是,如果在两次离婚期间,双方中有一方或者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了变更,那么第二次离婚就可以在新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例如,第一次离婚时双方常住户口在甲市A区,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一方将户口迁至甲市B区,第二次离婚时就可以到B区民政局办理。 此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还需要确保符合这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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