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在了解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得税申报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给企业的钱,让企业去购置或者形成一些长期的资产,像厂房、大型设备等。 关于所得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总额法。在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先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收到补助时,这笔钱先放在“递延收益”这个科目里,然后随着资产的使用,按照一定的方法,把补助一点一点地转到企业的收入里,再计算缴纳所得税。 另一种是净额法。采用净额法时,企业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如企业购置一项资产,原本价值100万元,收到政府补助20万元,采用净额法,就把资产的账面价值记为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后续资产折旧等计算所得税时,就按照冲减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来处理。 在申报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准确记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取得、使用情况,以及按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的会计核算。同时,要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正确填报相关收入和扣除项目。比如,在取得补助当年,如果采用总额法,要在申报表中体现递延收益的增加;在后续分期计入损益时,要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采用净额法,要准确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等相关数据。 企业还需要注意,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