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后怎么恢复执行期限?
我有个官司进入执行阶段了,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执行中止。现在中止的情况消除了,我想恢复执行,但不知道执行期限该怎么算。我担心错过期限影响权益,想了解下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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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中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当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些法定原因,使得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就会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这就是执行中止。那么中止执行后该如何恢复执行期限呢? 首先,需要明确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执行程序就会恢复。对于恢复执行期限的计算,一般来说,执行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执行期限会从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暂停计算,当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执行期限继续计算。也就是说,恢复执行后,执行期限不会重新开始计算,而是接着之前已经进行的部分继续推进。 例如,原本执行期限是从执行立案之日起6个月,在执行了2个月后出现中止执行的情况,中止了3个月,当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执行,那么剩余的执行期限就是4个月,而不是又重新开始计算6个月。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当认为中止执行的情形已经消除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确认中止情形确实消除后,会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继续推进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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