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扣押物品如何返还?

我之前遇到个事儿,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扣押了我的物品。现在案件好像处理得差不多了,我就想把被扣押的物品拿回来。但我不太清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扣押物品具体是怎么返还的,需要满足啥条件,走啥流程,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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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押物品返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扣押物品的返还涉及到一系列规定和流程。首先,我们要明确扣押物品的性质。扣押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固定证据等目的,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的一种暂时性限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如果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当事人。这里所说的与案件无关,就是指该物品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作用。 如果案件已经办结,对于被扣押的物品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这是为了保障合法占有人的权益,让他们的财产能够尽快回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其他被扣押的物品,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返还。这里的处理决定,可能是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或者案件经过调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扣押物品等情况。 在返还物品时,公安机关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会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并要求当事人办理相关的领取手续,比如签字确认等。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物品返还的过程有记录可查,保障双方的权益。 总之,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于扣押物品的返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返还被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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