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婚姻家庭法里无效婚姻该如何复习?


在司法考试的备考中,婚姻家庭法里的无效婚姻是一个重要考点。下面为您提供一些复习指导。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无效婚姻。简单来说,无效婚姻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重婚这种情况,就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比如张三已经和李四结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王五登记结婚,那么张三和王五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很好理解,就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 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 在复习过程中,要掌握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同的无效情形而有所不同,比如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还需要了解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复习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来加深对无效婚姻的理解。通过分析案例中婚姻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如何处理相关问题,能够更好地掌握这部分知识。同时,多做一些练习题,尤其是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熟悉出题角度和考查方式,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应对自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