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少该如何撤销?


在面对拆迁补偿协议中补偿过少的情况,若要撤销该协议,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首先,要判断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如果您是因为对协议内容、补偿标准等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就符合这一可撤销情形。例如,您误将某个补偿项目的计算方式理解错误,导致最终签订的协议补偿过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您受到了拆迁方的胁迫,如以停水停电、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逼迫您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也可撤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拆迁方利用您不了解拆迁补偿政策、处于信息劣势等情况,让您签订了明显补偿过低、显失公平的协议,您也可以申请撤销。 如果您认为拆迁补偿协议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那么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一旦发现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应及时采取行动。 在提起撤销之诉时,您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证明存在重大误解的相关文件、沟通记录;证明受到胁迫的录音、视频等证据;证明显失公平的同地段其他拆迁户的补偿协议等。只有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您的诉求才更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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