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要如何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撤销之前,我们先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中的赠与条款,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通常是子女)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所不同。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以及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订立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通常不能随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如果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这里的期限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此外,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并非易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处理。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