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是如何量刑的?
我在了解 金融投资相关法律知识时,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到底怎样就算是造成严重后果,怎样又算是情节特别恶劣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罪既遂后的量刑标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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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次,若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如果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实践中可能包括投资者因受诱骗买卖证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比如大量资金血本无归;或者导致证券市场局部秩序混乱等情况。而情节特别恶劣,比如诱骗众多投资者,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对证券市场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等。
相关概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犯罪行为。
既遂:犯罪的一种完成形态,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里,就是实施了相关诱骗行为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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